非流动式起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
1在本公司内非流动式起重设备包括:葫芦式和桥式起重机。
2 对公司内的起重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3各式起重机械均应在明显的位置标示起重吨位;起重机械控制手柄上的按钮标示必须清晰、准确、灵敏、可靠。
4起重设备必须有上升限位器和行程限位器。上升限位器应该使吊钩滑轮提升到距卷筒30厘米以前时能够自动停止;行程限位器应该使起重机驶近轨道末端时能自动停车。
5起重机轨道末端必须有缓冲器;同一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之间,以及同一起重机上双小车之间应设置缓冲器。
6起重设备上的金属梁架、道轨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金属部分,都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(由车间电气段长负责)。
7 起重作业者必须是经过安全监督机构培训,并且取得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发放的操作证,方能持证上岗。
8 开始作业前和交接班时,必须作好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。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包括:检查操作按钮是否与起重机动作一致;检查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良好;检查上升限位器是否安全可靠;检查起升、运行机构空车运转时是否有异常响声和振动;检查吊钩滑轮是否有异常;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故障和损坏;检查轨道上和运行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和障碍物等,当所有的问题排除后方可作业。
9 交接班时,由电气和维修专职负责人负责对起重设备进行2.2.8条规定要求的项目安全检查,同时认真填写起重设备的电气与机械部件《车间行车日常运行记录》。
10进行起重吊装作业,必须严格遵守“起重吊装十不吊”安全规定,即:超负荷不吊;斜拉不吊;指挥信号不明不吊;安全装置失灵不吊;重物超过人头不吊;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;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;吊物上站人不吊;捆绑不牢、不稳不吊;重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。
11由各车间安全管理员每周全面检查一次,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填入《安全现场巡检记录表》中。
12 物件吊起后不准长时间悬空,如因特殊情况突然中断时,必须将吊物用绳索系牢或将物件托住。
13吊运物件时,吊物必须高出下面设备及物件至少0.5米时,方可吊运。
14 同轨道上的行车严禁碰撞或用一起重设备推动另一起重设备运行。
15 起重行车停用后,应将吊钩升到接近限位处,并将所有控制器开关归到零位。